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05年12月21日吉政办函〔2005〕197号发布2007年9月3日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职责,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9号),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和人身安全。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有关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有关行业和部门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按照属地为主原则,实施应急救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实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事故灾难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各地、各部门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城乡统筹、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物资、经费、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培养和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5)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6)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加强培训和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1.3 适用范围
(1)工矿商贸企业各类重大以上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尾矿库坝、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储运、特种设备、建设工程、国防科技工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2)交通运输特别重大事故。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特别重大交通运输事故。(3)公共设施、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主要包括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事故,以及电网安全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生产事故。
1.5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框架
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案体系由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成。
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制定并负责管理与实施。
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并负责管理与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管理与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制定、管理与实施。
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主要明确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指挥协调省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资源的职责,以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行动整体的计划和程序。
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明确特定领域或类型事故灾难的应急行动方案、应急保障方案。主要包括铁路行车、民航运输、水上交通、电网大面积停电、信息通信等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主要明确部门处置事故灾难的行动方案、技术方案。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主要明确本地应急管理职责、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程序,是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主要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行动计划和技术方案。
事故灾难发生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各级政府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有关类别事故灾难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省安委会,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省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负责有关专业领域应急救援协调指挥的有关部门。
地方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报告规范,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并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重大、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
省安委会办公室、应急机构和各地应急机构实现信息联系通畅,建立和完善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与各类、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管理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指挥机构实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资源共享。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方法与程序,进行风险分级。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并及时维护和更新,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信息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
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省安委会办公室及时通报有关市(州)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政府。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各部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确认各种来源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机构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
当发生重特大事故灾难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根据事态进展的程度,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省政府并抄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救援机构和专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省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根据事故发生变化的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地区、跨领域的突发情况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组织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省卫生厅根据需要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指挥部根据各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故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事故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根据需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2)决定应急状态下的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3)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指定部门负责实施;(4)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和组织;(5)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6)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向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指挥部申请辖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适时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价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严重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及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4.9 新闻报道
在省委宣传部、新闻办的指导下,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新闻办公室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地方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州)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总结
事故应急救援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送有关方面。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专家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确保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急机构和市(州)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如果当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抢修,在抓紧抢修的同时,尽快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由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努力保障灾难应急工作的指挥通信畅通。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应当掌握本领域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本地区应急机构,并提供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信息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核工业、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体系。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和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布局。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后,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机构卫生资源信息。
6.2.5 治安保障。
市(州)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发生跨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2.6 物资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在应急状态下,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指挥部协调跨区域的物资调用;当地方人民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要求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商务厅协调物资调运。
6.2.7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法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省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8 社会动员保障。
市(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市(州)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保障。
6.2.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和规模较大的县(市、区)应当建立基本满足特别重大事故人员避难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省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专业应急机构演习结束后,要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6.5 监督检查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督导,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给予密切配合和支持,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管理与更新。省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省政府,并送有关部门备案。
7.2 奖惩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05〕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