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59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厅字 〔2008〕25号),组建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指导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全省地方铁路规划、建设和运营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长期发展计划;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涉及全省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陆路、水路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综合运输枢纽的规划工作。
(三)承担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指导和监督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的实施;协调和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和水路与周边国家及邻省的运输衔接与合作事宜;负责港口的行业管理及中朝界河航运合作事宜。
(四)承担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指导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省管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市(州)、县 (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全省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对涉及财政、土地、价格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六)承担全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指导公路、水路等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七)负责全省公路、水路、公共交通 (含出租车)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对全省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监测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公路网安全运行情况;承担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八)指导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工程造价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组织省管重点项目交通建设资金筹措;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组织实施交通运输重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及利用外资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和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
(二)法规处 (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承担机关重大决策等论证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执法监督和体制改革。
根据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交通(不含地方铁路)运输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查、审核和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三)综合规划处(交通战备办公室)。
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研究拟订全省公路、水路行业战备规划和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并组织监督相关工作的落实;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提出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投资政策和资金安排建议;承担有关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统计信息工作。
(四)财务处。
拟订公路、水路行业财务管理制度和投融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公路、水路等行业省投资金拨付、使用监督、预决算工作;指导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根据省政府授权,对国家出资企业和国有权益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
(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干部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六)建设管理处。
拟订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完善交通建设诚信体系,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负责省管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参与省管交通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组织调查处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重大质量事故;指导公路养护和港口、航道维护工作。
(七)技术处。
负责公路、水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管理和指导工作;制定行业地方及阶段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论证建设方案;审查重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重大设计变更;牵头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八)运输管理处(出租汽车行业指导办公室)。
承担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指导城市客运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道路、水路国际运输合作,研究对俄朝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对策;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工作;负责制定行业节能减排发展战略,并指导实施;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九)安全监督处(应急管理办公室)。
拟订并监督实施道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测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公路网安全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科技教育处。
组织拟订公路、水路等行业科技、信息化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交通运输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以及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承担公路、水路等行业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负责开展国际、国内交通运输技术合作与交流;承担厅属教育机构的管理和行业专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审计处。
负责行业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对交通运输行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大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省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以及省交通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及管理情况的审计或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厅直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及审计成果的应用工作。
(十二)督查室。
对行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交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情况,提出建议,督促抓好落实;围绕交通运输中心任务和发展中的问题,组织调研,综合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或决策建议。
(十三)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总工程师2名、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一)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编制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组织道路、水路运输规划的编制和协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铁路、民航运输规划的编制,并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二)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沙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四)城市客运 (含出租车)管理事权在各级城市政府,具体管理职责由各级城市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城市客运(含出租车)运营管理,与各市 (州)要建立有效衔接。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Copyright ?2016 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 |吉ICP备05001602号